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建设,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全体教职工。以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劳务派遣人员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师德考核要贯穿教职工管理和职业发展的全过程。各单位在教职工招聘引进、岗位聘用、导师聘任、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方面的考察考核,要坚持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首要依据,实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第二章 考核组织保障第四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领导考核工作,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中心、部)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统筹师德建设工作,健全完善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各学院(中心、部)分工负责的考核工作机制。各学院(中心、部)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意见和考核档次。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十)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七条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八条师德考核为年度考核,一般与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周期同步。教职工进校工作时间不满一个考核周期的,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在工作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深受师生赞誉,在较大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上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二)遵守师德规范,完成岗位工作,未有师德违规行为,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师德规范规定的,或认定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的,确定为师德考核“不合格”等次,且其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评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考核工作由各学院(中心、部)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开展。
(二)考核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和单位考评相统一,可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各学院(中心、部)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讨论自行确定。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议结果,确定师德考核意见和考核档次,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汇总报党委教师工作备案。
(三)各学院(中心、部)的师德考核意见和档次,应向本单位教师公布。对拟做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应告知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对教师本人意见,应认真听取并复查和集体研究,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五)对本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教师,可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复核后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报告,由学校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优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凡在师德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教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档次和享受各种待遇;凡在师德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教师在参加学校有关奖励获荣誉称号的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一)当年师德考评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且视情况轻重在2-5年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其年度考核结果应为不合格。连续两次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在给予上款处理的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给予上款处理的同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师德失范行为问题处理期满后根据当事人现实表现及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学院(中心、部)管理与监控教师师德情况,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有违反师德规范的,及时向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以师德年度报告、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学院(中心、部)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建设和监督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2022年12月8日印发